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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170万元现金 在银行门口遭抢劫致重伤

日期:2025年12月02日 11:1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去年7月,他在河南郑州的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完钱后,在银行门口遭遇持枪抢劫。他和歹徒在银行门口缠斗近2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却无动于衷,最后歹徒逃离现场,该网友面部受重伤,一只眼睛失明。
记者联系到发帖网友倪先生,判决书显示歹徒后来被警方抓获判处死缓,“但我认为在这件事上银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提前在该银行网点预约了大额取款,随后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银行应当保证我和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而且事情发生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未采取报警或者上前制止等任何有效措施,只是站在门口观望。”

取现170万遭歹徒抢劫
缠斗中被打成重伤左眼失明

倪先生告诉记者,去年7月2日他刚从银行取完钱出来,便遭遇到了一名歹徒持自制枪支抢劫,“我当时只走出银行大门几米远,在快要上车的时候,遇到歹徒冲上来袭击我。他袭击之后,就开始抢我手上装钱的箱子,我面部受伤,但依旧和歹徒缠斗了十几二十分钟,后面歹徒见实在抢不过我就跑掉了。”
倪先生回忆说,在他与歹徒缠斗期间,瞥见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就站在门口看着,“他们不上前帮忙也不报警,还是一名路人帮我报的警。在歹徒逃离后,我自己坐在银行门口的台阶上,有路人打电话给我叫了救护车。”

倪先生说,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歹徒死缓,“他在法庭上说自己是在银行门口蹲点蹲了好几天才等到我的,并承认了全部罪行,判决后他也没有提出上诉。”倪先生提出了3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法院只判赔偿7.3万余元。
根据倪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意失败及期货赔钱导致无法还款,遂产生抢劫银行取款人的犯意。2024年6月,王某某选择离家较远位于郑东新区白沙镇上地中国农业银行白沙分理处和附近另一银行作为作案地点,并多次前往蹲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024年7月2日9时许,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白沙分理处附近蹲守。
当日11时许,被害人倪某某从该行取现170万元,将装有现金的行李箱往停在路边的汽车上放时,王某某上前持自制枪支袭击倪某某,致倪某某头面部受伤,王某某趁机将行李箱抢走并逃跑,但因慌乱摔倒,倪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扑压在地,两人发生撕扯,王某某挣脱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判决书显示,经鉴定,倪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左眼视力损害评为八级伤残。倪先生说:“我的一只眼睛因此失明。”

被害人认为银行应对此担责
银行方未正面回应此事

倪先生认为,自己被歹徒袭击遭受重伤,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提前在该银行网点预约的大额取款,我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银行应当保证我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而且事情发生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未采取报警或者上前制止等任何有效措施,只是站在门口观望,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银行方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倪先生说,事发后他联系涉事银行,“他们有个领导跟我联系,一直在推诿,后面就没联系了。”
根据判决书中证人证言显示,该银行客户经理史某某称,看到外面有人抢劫,被抢劫对象是其客户,刚从柜台取现170万元。该银行大堂经理和两名保安则称,在银行内听到外面有异响,听说发生抢劫事件。另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以及附近多位目击者证言显示,王某某与倪先生缠斗时未有人上前制止,报警的是另一位在银行内办理业务的客户王某某。

记者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建议向支行领导了解。随后,记者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在郑州当地的相关领导,该领导未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
12月1日,倪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当地银保监局已经介入协调此事,目前尚未有结论。
记者以客户身份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咨询储户在支取超百万现金时,网点是否应为客户提供安保服务,工作人员则回应称,总行规定中对此事尚无指引,“具体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网点的人手和安保情况来定。”

银行对保护大额取现客户无明确规定
律师称银行或存在过错

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表示,以前大额取现比较多的时候,银行网点的保安基本都会把大额取现的客户送出门,“但近些年大额取现的人不多,只会在客户要求护送的情况下,保安可以持械将客户送到网点门口附近停车场,但距离不会太远,因为保安也有在岗要求。”另有多家银行客服告诉记者,银行对此均未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和相应银行营业网点沟通,网点都是有安保的,客户可以视情况对安保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多名银行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有的银行有私人银行业务,他们有一些高净值客户,可能会有客户大额取现加强安保等这方面的规定,“但可能不会真的按照规定去实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客户大额取现后自行离开,银行工作人员不会进行护送。”但也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会在客户大额取现后,由网点保安护送客户上车。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储户损害的,具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抢劫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银行门口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且客户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其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银行方面未对大额取款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护送,若保安和工作人员真的在目睹抢劫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银行方面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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